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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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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6-8-26 20:33:56 出处: 作者: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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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6031转载请声明出处4正4方4翻4译4网.104809 1 导 言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法律法规英 译成为 中国对外法律交流和对外贸易等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从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现状出发,对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英译本进行分析,针对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特点和困难以及英译的原则、方法和问题的解决等进行分析、论证,希望能对我国法律法规英 译工作 具有参考作用。
法律翻译具有与普通翻译明显不同的特点。从法律翻译的历史看,译者的地位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焦点之一。从单纯的文本转换到交际过程中的翻译(见 Š ar č evi ć 1997 : 55 ),法律翻译研究的侧重点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译者从被动、次要的地位,上升到翻译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扮演了重要角色,而且在有多种因素交织的交际过程中,译者的作用不能孤立地看待。
Š ar č evi ć ( 1997 : 3 )在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的前言部分明确地提出:
首先,通过建立译者在其中承担法律交际中积极参与者角色的一个理论框架, [ 本研究 ] 试图提供法律翻译的一种新方法。传统上,一直否认法律翻译者应具有决策自由。现在,由于持不同意见者大胆藐视传统,法律翻译者终于获得了新的责任和决策权威。 …… 因此,法律翻译在本研究中被看作一种交际行为。 [a]
Š ar č evi ć 的观点可以说是‘法律翻译交际论’的集中体现。 Š ar č evi ć ( 1997 : 60 ) 认为“立法过程的法律交流主要发生于两大组专家之间:制定法律的人(政策制定者、法律起草者、立法人员)和适用法律的人(律师、管理人员、法官)。” [b] 第一组人员是法律文本的作者,第二组专家是法律文本的直接接受者,根据法律内容的不同,直接接受者还可包括其他人。法律内容所涉及的人员 如犯罪 者等,则属于间接接受者,他们可能要通过律师解读法律,适用法律。
Š ar č evi ć 认为,虽然国际公约规定每一真实文本的对应术语都应有相同的意义,但实际上很难做到。法律文本的意义通常取决于局部语境,因此取决于司法者赋予平行文本 [c] 中每一文本意义时达到的程度。每当涉及到法律文本,对其内容的解释总要参照相应的法律体制。 Š ar č evi ć 将法律翻译的目标定位于“作出能够通过保证一致的解释和适用而保留单一法律唯一性的文本。” [d]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译者必须 作出 与其他平行文本具有同样规范强度的文本。” [e] Š ar č evi ć 对这一目标的定位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作用以及译者与翻译过程中与其他交际因素的 互作用 。 Š ar č evi ć 的法律翻译交际论观点是一种宏观的原则,核心放在译者,其他因素无不通过译者发生作用。
承认法律翻译是一种交际行为,就承认了译者的交际作用,同时也承认了各种因素在交际环境中的交互作用。因此,在翻译交际过程,译者处于交际的核心位置,译者 对源语作者 制作的文本进行协调、解释,对翻译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和困难作出决策,最后作出翻译。在一系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译者 通过源语和 目的语与 源语作者 及译文接受者进行交流,其翻译过程所受的影响和制约主要有四个方面:( 1 )原文作者;( 2 ) 译文接受者;( 3 )原文承载的法律和译文承载的法律;( 4 )原文和译文语言。这些影响和制约都在两个法律文化系统的相互影响中对译者产生作用,译者处于系统的交叉点,是原文作者和译文接受者之间沟通的不可缺少的桥梁。
2 法律法规翻译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1 任务、困难和问题
中国法律法规翻译的任务十分繁重。目前,为适应有关进入 WTO 在透明度方面所作的承诺,中国政府应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措施译成一种或多种 WTO 正式语言,并尽最大可能在实施或执行前,或实施或执行后 90 天内通知 WTO 成员国。时间紧迫,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大,范围广,这给法律翻译工作增加了很大压力。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近些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增多,性质类别日益增加。因此,所需求的翻译人员多,再加上地区广大,翻译管理难度大,协调困难,不易实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
中国目前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组织翻译和审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各部门、各地方组织翻译和审定。这三支翻译力量相对独立,相互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常规性协调机制,基本上是各负其责,相互的协调较为困难。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翻译管理尚无章可循,缺乏相应的管理章程、措施甚至法律。
中国法律法规英译本的对象是英语国家和非英语国家的读者,这一要素,中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译文有时尚未考虑, 有时已 予以考虑,但定位尚嫌不足。根据 Š ar č evi ć 的看法,法律译本的读者对象(即译本受众)分为直接接受者和间接接受者。中国法律法规译本的读者对象应该主要定位于直接接受者,并在译文语言的各层次体现。例如在风格层次,为了保证法律内容的准确性,保证原文作者所期待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不惜使用较为刻板的法律英语文体,而不应为了照顾译文的间接接受者而追求译文语言的平易化。
中国法律法规的翻译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已经开始,那时,对于译本读者对象的定位还没有准确确定。中国入世后,法律法规翻译的目标、目的和读者对象等都应该得到重新定位。同时,各部门(包括人大)负责译审的法律译本,都应考虑这一新的定位,并设法与其取得一致,除了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还要关照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法律现状。
2.2 具体问题
2.2.1 法律法规英译的术语问题
各法律 语言均有一系列专用术语,这些术语固化了相应的概念,每种法律语言的一套专用术语相对应的是一套法律概念系统。与其他词语相比,法律专用术语更能够体现某一法律体系或体制的典型特征。法律法规翻译的难题之一就是法律体系(或体制)间术语的 不 对应性,如法律汉语中的‘差额选举’ [f] 、‘等额选举’ [g] 、‘统筹安排’等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
另有一些如,‘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定罪量刑’、‘供认不讳’等,是法律汉语中固化的概念,常用四字词组表达,但蕴含丰富,译成法律英语的普通词语时,意义即会丧失。反之,法律英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汉语术语,如 Tortfeasor , alibi, ombudsmen, lobby, equity, sheriff, mandamus, Hansard , recorder , solicitor 等,只能采用意译、解释性翻译、创造新词语等方法。这样,就无法完整表达这些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
经过法律翻译界集体协商,术语翻译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即使一些对译文读者陌生的新术语,由于在中国有很大的认同面,有可能得到译文读者认可。
2.2.2 其他词语的翻译问题 除了法律术语外,中国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由普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减轻处罚’ [h] 、‘核拨经费’、‘名额’等。这些在法律汉语中有特定的含义,不能随意翻译成英语,如‘巨大’、‘特别巨大’、‘严重’、‘特别严重’等,尽管没有十分明确的具体数字,但在中国法律环境中人们对其含义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度都有较为清楚的认识,翻译成法律英语时并不一定能保证原意的真实传达,尤其在用词用语选择自由度较大,容易造成文本 间甚至 文本内的不一致时,更难确定意义。
法律术语虽然丰富、重要,但毕竟数目有限,再加上法律英语缺乏与法律汉语对应的术语,因此一般要采用法律英语中的普通词语翻译,这样,法律英语普通词语的使用实际上成为十分重要的法律翻译问题。
2.2.3 语句 以及语篇 成分的安排问题 法律汉语与法律英语的差别会给法律法规 英译时语句与语篇成分 的安排造成困难。中国法律法规翻译中有时出现语句紊乱问题,如:
例 1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Whoever without authorization, transfers exploration rights or mining rights without approval of the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agency, shall be ordered to make amends by the Registration agency, have confiscated its illegal gains and be imposed a fine of not more than 100,000 yuan; if [i]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the original licensing agency shall revoke the exploration license or mining license.
此处没有承接上文的主题,在分号处进行了转换,既不符合原文也不符合法律英语的一般习惯。
由于拘于原文句式,译者往往没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法律英语的句式,例如,主动与被动的选择、罗列与陈述的选择、主句与从句的选择等。因此,法律英语的很多典型特点(见 Mellinkoff 1963 , O’Barr 1982 , Gonz „ lez 1991 , Crystal 和 Davy 1979 , Bhatia 1984 , Gibbons 2003 等)不能反映在译文中,在有限范围内,译者未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条件在双方语言都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采用法律英语的习惯表达。
代词的使用 属于语篇层次 的问题,法律法规 英译中也 出现有代词使用不妥的情况,如
例 2 国(境)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收集、买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没收其所持有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If any foreign unit or individual, in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Measures, secretly samples, collects or deals in human genetic resource materials of our country without approval, the human genetic resource materials held in its possession shall be confiscated and a fine shall be imposed;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it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legal lia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of our country.
此例 中的 it 并没有确切的所指,会造成理解困难。
2.2.4 法律法规翻译的风格问题 中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翻译风格主要照顾原文,原文的风格清晰可见,而法律英语的特点不突出,形成的印象是原文庄重、严肃,是法律文体,但译文简单易懂,与现有英美法律的文本相去甚远。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汉语尽管有明显的法律文体特征,但 就意义 的表达看,直接、简洁,与普通汉语的距离并不遥远,而法律英语则与普通英语距离很大。因此,如果译者仅照顾中国法律法规原文,译文就容易贴近普通英语而不是法律英语。
翻译的语言风格问题表现在多个层次,如语气、用词等,以下面的用词为例:
例 3……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 5 % 以上 30 % 以下罚金; ……
…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huge, or if there are other serious circumstances, 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fined not less than 5 percent but not more than 30 percent of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fraudulently purchased;
例 4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议案》。
At its 13th Meeting,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iscussed the Proposal of the State Council for the Issue of Special Government Bonds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o Supplement the Capital of the Wholly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例 3 译文中 also 属于普通词汇,在此使用影响译文风格,也影响准确性,若使用 concurrently 一类词义较窄的词语,便会截然不同。例 4 译文中将审议这一相当慎重、严肃的词语用 discussed 表达,与原文的风格和准确性出入很大。
英译本中有时缺乏必要的强调。法律英语中频频使用双联词 [j] 对事物进行界定、强调,这些词的使用固然有其历史原因,但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保证准确性,避免歧义的有效手段,而且在语体上能表现法律英语的严肃、庄重。英译本中很少使用,原因之一是原文未曾使用。但是也说明译者没有作出必要的决策。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增加用词,并不损害原文,而且能够实现原文隐含的目的。 .3286031转载请声明出处4正4方4翻4译4网.104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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