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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章篇目英译之现状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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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6-2-12 出处: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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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59转载请声明出处3正3方3翻3译3网.7472389
28.原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译文:Some Theoretical Problems of the Fundamental Law of Hongkong ——《政法论坛》,1990年第4期 按:对于研究香港法的学者来说,香港的“基本法”不是“fundamental law”[根本法也]而是“basic law”乃basics也。 29.原文:论现代日本刑法的发展与特点 译文:Developm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urrent Japanese Criminology ——《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 按:“criminology”者“犯罪学”也,何“刑法学”之有?!“刑法者”,“criminal law [law作‘法学’解]”或“science of criminal law[law作‘法’解]”也。 至此,就法学论文篇目之英译,小结如下: 目前,法学期刊很多,其论文篇目大多不附英译;有的创刊之初附有英译,不久就取消了英译;少数(有的从创刊时起,有的则在创刊后中途开始)附有英译,但尚未发现其篇目之英译能保持从未出错的记录的(不信请关各刊自查)。这一情况已经告诉了我们:篇目英译不是象某些商店以英文招牌显示其洋派那样作为点缀的,因此首先要根据读者对象(客观条件)和是否有认真负责而又力能胜任的译者(主观条件),决定该刊篇目是否附英文译文,如果考虑的结果为“否”,则不附英译、不盲目地凑热闹、赶风头是明智的,否则就是愚蠢的;试了几期感到无此客观需要或质量难以保证而中途毅然悬崖勒马——为于继续附英文篇目,也还是明智的;如期期出错(甚至连英译刊名印倒印反了也照样堂而皇之地出版发行)且又从不更正,一错再错地错下去,那就不只是明智与否而是治学风格的问题了。 根据需要与可能而在刊物上提供英译篇名时,务必物色足以胜任、具有实力者从事,以免传播谬种,影响刊格。刊物出版后发行前还要对篇目英译再次按上文所述各点逐项作最后审核校阅;审校中发现错误,务必在发行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更重要的是学报的榜样作用。例如,对研究生毕业时的英语要求之一,就是要能用英语撰写研究课题、论文题目和内容摘要,在这一过程中,他们自然会去查阅各法学学报的篇目英译以资模仿、套用和活用。因此,错误的篇目英译,其谬误势必成倍、成倍地传播蕃衍,将错就错,以讹传讹,以至不可收拾——且不说草率从事、马马虎虎的作风也会给下一代学人带来消极影响;而形成不良学风。对此,吾等自应慎重其事、愿共勉之。 .106159转载请声明出处3正3方3翻3译3网.7472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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