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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章篇目英译之现状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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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6-2-12 出处: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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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马牛译文:Recent Probe into the Role of Legal Norms ——《现代法学》,1990年第4期 按:原文是“新”而译文则是“近”(不那么“新”矣)! 16.原文: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风马牛译文:Product for Protecting Chinese Copyright Law ——《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按:在原文中,“作品”是保护的客体;而译文中竟成了保护的主体了[“保护我国版权法的”]。建议改译为:Works Protected Under the PRC Copyright Law。 17.原文:“权利本位说”质疑 风马牛译文:Query of the Right Standard ——《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按:译者把“权利本位”译成了“Right Standard”;但“Right Standard”却是“正确的标准”、“恰到好处的”的之类的意思。 五、术语错误 上面所说“风马牛”译文的由来,不是疏忽大意,而是综合性基本功不足。由于种种因素之巧妙结合,译文就显得莫明其妙了。但是不难看出,词语问题较之语法问题更为突出。所以从事法律翻译必先善于掌握并运用词语,特别是其中的法律(学)术语。术语有个缺点,就是外行不易掌握;其优点则如所周知——能精确表达法律(学)的科学的学科概念而不引起歧义。故内行一望而知,外行看了不知所云。这对矛盾,在法律(学)翻译特别是法律(学)文章篇目翻译工作来说,就表现为对法律不懂或似懂非懂的英译者译品中的术语使用错误或该用术语而不用术语,结果导致歧义的错误。请看以下实例(主要是法学术语,间亦涉及一般用语错误如例1): 18.原文:中国法学(双月刊、中国法学会主办) 译文:Chinese Legal Science (Bimonthly, Sponsored by China Law Society) ——《中国法学》各期 按:Chinese与China之含义不尽同一;而实际情况是“中国法学会”办了一个会刊“《中国法学》”,因此两者的译名必须是呼应的——而此处的呼应亦表现为同一;故前者既作“China[而不是Chinese] Law Society”,后者自然是“China Law”了,而且“China Law”亦有“中国法学”的意思——“Law”就有“法学”这一内涵。 19.原文:论海南经济特区投资法律环境的完善 译文:On the consummation of legal circumstances for investment in Hainan Special Economic zone ——《法学评论》,1990年第5期 按:(1)如果查英汉词书,那么“circumstance”确有译作“环境”的。但这并不能据之为把“投资环境”(包括法律的还是其他的)理由。 (2)“投资环境”,犹“生态环境”,其中的“环境”乃“environment”这是众所周知的。 (3)至于说“legal circumstance”,则是“法律所规定的情节或情况”亦即“法律所规定的环境”——如果一定要扯到“环境”上去的话。 (4)“法律”法律则是指法律之有无、法律之是否稳定、齐全、法律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等,故为“legal environment”,而不是“legal circumstance”。 20.原文:鲁迅稿酬的官司 译文:THE LAWSUIT ABOUT THE PAYMENT OF LU XUN’S WORKS ——《律师与法制》,1990年第2期 按:(1)酬是付给人(鲁迅及其继承人)而不是付给稿的。这一点,译文搞错了。 (2)建议改译为: (a)Royalties Due to Lu Xun Litigated或 (b)Re:Lu Xun’s Royalties之类 21.原文:假如我是这一案件的被告代理人 译文:If I Were the Defendant’s Agent in This Administrative Case ——《律师与法制》,1990年第5期 按:“agent”确有“代理人”一解,但“被告代理人”的“代理人”,却是“attorney”或“representative”。 22.原文:试论律师参与免诉案件诉讼 译文:Lawyers Are Needed in Cases of Immunity from Prosecution? 按“Immunity from Prosecution”乃指“被起诉之豁免(权)”,即依法根本不能对之起诉的对象(如检察机关无法对之起诉的外交人员)所享受的豁免(权);而“免诉”,简要地说,自非“Immunity from Prosecution”所能译者。 建议译作:Tentatively on Lawyer’s Participation in Cases Where a Suspect Is Excusable from Prosecution 23.原文:是不当得利,还是诈骗犯罪? 译文:Is It Undue Enrichment ofr Crime of Fraud? ——《律师与法制》,1990年第2期 按:“不当得利”,英语中更为习见的用语为“unjust enrichment”而不是“undue enrichment”。此外,亦作“unjust advantage”。 24.原文: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译文:On Administration’s Right of Free Decision ——《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 按:原意未尽,就已译出部分而论: (1)此处的“权”不是“right”而是“power” (2)“自由裁量”不是“free decision”而是“discretion”。 25.原文:论反革命类罪名的修改 译文:On the Improvement of Accusations of Counterrevolution ——《政法论坛》,1990年第4期 按:“improvement”之内涵大于“revision”(修改),故不能用作“修改”的译名;“罪名”不是“accusation”而是“crime”。 26.原文:……刑法分则…… 译文:…the Branch / sic / Part ——《政法论坛》,1990年第4期 按:银行的分行可作“branch(office)”。但刑法不是银行,其“分则”自然不能比照“分行”译作“Branch Part”。“分则”是“Special Provisions”。 27.原文:论我国民法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译文:On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Principle of Changed Circumstances” in China ——《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 按:“情势变更(原则)”英语中早有借自拉丁文的法律通用术语(原系国际法概念后亦导入民法),即rebus sic stantibus(字面意义为“at this point of time”,汉语有译作“情事变更(原则)”的,也有译成“情势不变(原则)”的;从辩证观来看,“变”与“不变”乃同一事物的正反布两面,故两种译法都不错,但实践上以着眼于“变更”者为多)。抗战胜利后,笔者曾在上海《法令周刊》上结合当时情况撰文讨论过rebus sic stantibus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请参阅。 .3094888转载请声明出处4正4方4翻4译4网.43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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