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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阅读英文合约
更新日期:2005-6-3 出处: 作者:刘承愚律师黄怡君小姐
"Person" means-
(i) a natural person& and any corporation or other entity which is given, or is recognized as having, legal personality by the law of any country or territory; or
(ii) any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r unincorporated body of persons, whether form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or elsewhere, including a 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 or consortium.
本合约所称「人」包括-
(i) 自然人、法人、或依照任何国家或领域之法律,享有法人格之主体。
(ii) 在英国或其它地域所组成之非法人组织,例如合伙组织、合资组织、财团组织等等。
& individual
如果要特别表示「自然人」(natural person),而排除「法人」的概念,通常会使用"individual"来代替"person"这个字,可以减少疑义。
依照同样的道理,英文合约中常常出现的,还有以下对于「单、复数」及「阴、阳性」名词的范围定义:
"Stock Certificate" includes "stock certificate" and "stock certificates".
"He" includes "he" and "she".
"His" includes "his" and "her".
"Him" includes "him" and "her".
本合约所称「股票」,包括单数与复数。
本合约所称「他」,包括「他」与「她」。
本合约所称「他的」,包括「他的」与「她的」。
本合约所称「他(受格)」,包括「他(受格)」与「她(受格)」。
三、定义的方法
除了提高语言的精确性外,定义条款也有其经济效益上的优点,将合约前后不断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一两个字代替,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太多不必要的篇幅,同时让合约所要规范的客体一目了然,减轻阅读上的负担。例如X、Y两家公司订立一个工程承包契约,为避免每次提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时,都必须叙述两家公司的全名,因此就在合约中第一次(通常是在序文的第一段)记载两家公司的全名时,就在公司全名的后面分别以括号的方式给予简称:"Owner"(业主)与"Contractor"(承包业者),自此合约任何一处再提及当事人者,皆以这两个简称代替即可。
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this first day of March, 1978 by and between X Corporation,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with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Owner")&, and Y Company Ltd.,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with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ntractor").
主营业处设于 (地址) ,依美国纽约州法律组织存在的X公司(以下称「业主」),与主营业处设在 (地址) ,依中华民国法律组织存在的Y公司(以下称「承包业者」),于公元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订立本约。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
"hereinafter"就是「以下」,"referred to as..."就是「称做...」,合起来当然就是「以下简称...」的意思了。但是这四个字并非不可省略,换句话说,括号里面如果只写the "Owner"和the "Contractor",也是可以的。
如果某些概念比较复杂,不容易用上述括号的方法定义,也可以独立地以一个定义条款为之,例如以下条款在定义"Affiliate",即「关系企业」: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Affiliate" of any party to this Agreement means any corporation which,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ntrols such party or is controlled by such party or is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such party, where "Control" means power and ability to direct the management and policies of the controlled corporation through ownership of or control of more than fifty percent of the voting shares& of the controlled corporation by contract or otherwise.
本约中所提到当事人任一方之「关系企业」,系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当事人,受该当事人控制,或与该当事人受同一控制之企业体。前述「控制」指透过契约或其它方式,掌握受控制企业体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股东投票权,而能主导该企业体之经营与政策的能力与权力。
& For the purpose of ...
依照各个合约不同的需要,对某个概念定义的适用范围可能也会不同,本例中对关系企业的定义将适用于整份合约,因此定义条款就以"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开头。如果某概念只需要在某「节」中适用,就可以用"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ection"。
& voting shares
投票权("voting rights")是股东因持有股份而享受的的重要权利之一,用以参与公司董事与监察人之选任,以及其它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决定。一般而言,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每持有一个普通股("common share")就享有一个投票权。例外情形者,如特别股("preferred shares")、公司本身持有的库藏股("treasury shares")、或同一股东持股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等,投票权就可能受到剥夺或限制。
四、附件(Attachment)的利用
在某些特定性质的的合约中,所牵涉的客体概念必须尽量钜细靡遗地表达出来,以充分、明确地规范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为求清晰,除了在合约本文中做概括的定义外,可以再利用「附件」做更详细完整的说明。(关于附件之运用,详见第贰编之拾陆「合约之附件」)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Products" means all types of the machineries manufactured by Manufacturer as are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A hereto.
本约所称「产品」,指制造人所制造如附件A表列之各式机器。
& attachment = exhibit = schedule = annex
"attachment"是我们最熟悉的「附件」说法,其它还可能在英文合约中用来表示「附件」的有"exhibit" 、 "schedule" 、 "annex" 等等,都是同样的意思。
五、国际惯例的引用
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由于各该国家所使用的法律各不相同,可能对同一个名词会产生不同的解释,造成适用上的困扰与权利义务的混乱。要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除了可以依照上述各种方法,由合约撰写人自己为这些名词下统一的定义外,在某些性质的合约中还可以借助于国际既有的惯例规则,例如针对国际贸易,有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 "ICC")所作成的国际贸易条规(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简称 "Incoterms"),对 "FOB" 、 "C&F" 、 "CIF" 、 "Ex-Ship" 等国际贸易上常用的专有语词都有统一的定义,当事人只要指明双方同意适用某一个版本的 "Incoterms" 作为解释的依据,就可以省去很多定义上的麻烦。
The trade terms used in the Contract, such as "CIF", "C&F", and "FOB"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Incoterms 1994".
本约所使用之"CIF"、"C&F"及"FOB"等贸易条件,皆依据一九九四年版之国际贸易规约为解释。
六、其它常见的定义条款
以下再提供读者一些英文合约中常用,且内容多属一致的定义条款。
"Business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banks an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s are open for busines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New York.
「营业日」指在中华民国与纽约,银行与外汇市场营业之日。
"Property" means property, assets,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every description, wherever situated.
「财产」包括财产、资产、利益、权利等。财产之所在地在所不问。
"Expenses" include costs, charges and expenses& of every description.
「费用」包括各种形式的金钱支出。
& costs, charges, expenses
"costs"、"charges"、和"expenses"就像中文里所说的「花费」、「支出」、「费用」一样,至多只有语意学上的差别,在法律上除非特别指明(例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否则指的都是金钱支出,没有什么差别。英文的撰写合约习惯上,喜欢像这样尽可能把所有表达同一概念的字句全部放到合约里,一网打尽,以免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
"Proceedings" means any proceedings before a court or tribunal& (including an arbitration), whether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or elsewhere.
「程序」指在中华民国或其它国家法院所进行的任何程序,包括仲裁在内。
& tribunal
"tribunal"原始的意思,指的是法庭里较地面为高的裁判官座位席(现在英文里的裁判席仅简单称做"the bench"),后来演变为统称「裁判官」的集合名词(a group having the power of judging),至于现在的法律文件或其它相关资料里提到的"tribunal",通常和"court"没有两样,就是「法院」的意思。
"Address" means-
(a) in relation to& an individual, his usual residential or business address; and
(b) in relation to a corporation, its registered or principal offic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地址」一词-
(a) 就自然人而言,指通常之居所或工作场所。
(b) 就公司而言,指位于中华民国之注册所在地或主营业所。
& in relation to...
某概念的定义条款,如果适用范围仅限于合约的「特定部份」,可以用 "for the purpose of ..."来为定义条款起头,前面已经说过。而如果定义条款是针对合约的「特定概念」,就用"in relation to..."来界定,例如上面所举的例子,「地址」分别在「自然人」或「公司」两种情况下,需要不同的定义,于是需要"in relation to"作为语句连结与概念划分的工具。
"Written", in relation to a notice under this Agreement, includes those sent by telex or fax.
本合约之「书面」通知,包括以电报或传真所为之通知。
陆 交易标的(Object of Transaction)
所谓交易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约所要规范的「客体」内容,例如汽车买卖合约,买方要给卖方价金,卖方要给买方汽车,所以「汽车」与「价金」就是这个合约的交易标的;又如房屋租赁合约,「租金」与「租赁标的物(即房屋)」就是交易标的。既然任何性质的合约,都不能缺少交易标的之约定,交易标的条款便成为一般条款的一种了。
合约约定交易标的的方法可以大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交易标的明确而简单的情形,直接在合约本文中用一般条款表示清楚,例如下面这个股份买卖合约里的「一百万股股份」和「五千万元新台币」就是这个合约的交易标的: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is Agreement, the Seller shall sell to the Buyer One Million (1,000,000)& shares of (name of the company from which the shares are issued) at the price of Fifty New Taiwan Dollars (NT$50) per share, and in an aggregate price of Fifty Million New Taiwan Dollars (NT$50,000,000).
依据本合约所规定之各项条件,买方将自己所有, (发行股票公司名称) 公司之壹佰万股(1,000,000)股份,以每股新台币伍拾元(NT$50),总价新台币伍仟万元(NT$50,000,000)之价格出售给买方。
& subject to ...
「依据以下的各项条件」这句话也可以用"in accordance with ..."来代替。
& terms and conditions
"term"和"condition"其实都是「交易条件」的意思,没有什么区别,但是英文合约中习惯将两个字合在一起使用,是非常普遍的写法。
& set out
这两个字也可以用"provided for"来表示。
& One Million (1,000,000)
既然已经用文字表示是一百万股了,为什么还要在后面括号用数字再写一次呢?显然这是法律文件追求高度精确性与谨慎性的表现,避免合约撰写人的一不小心造成严重的权益损失,或法律关系不明确。依照中华民国民法的规定,如果文件中的文字与数字发生不符合的情况,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时,应该以文字为准。这是因为阿拉伯数字简单好写,依一般经验法则来判断,疏忽写错的机率应该比文字来得大,因此在无法以其它证据推断原本当事人到底如何约定时,以文字为准是比较合理的方法。
如果交易标的很复杂冗长,甚至需要用图表才容易表示清楚,例如股份出卖人有数个,当事人希望表明每人出卖几股、股票序号各为何、股份属于普通股还是特别股等等细节问题,此时可能就需要利用第二种方法:附件,这和上述附件用来辅助定义条款的道理和方法是一样的,不再赘述。(另参阅本书第贰编之拾陆「合约的附件」)
柒 交易条件(Terms of Transaction; Closing)
在本节的标题当中,"terms of transaction"常会在继续性合约的交易条件条款用做标题,例如租赁合约中,承租人每月有给付房租的义务,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修缮的义务等等。至于非继续性的合约关系,交易条件条款里要规范的则是"closing",也就是「成交」的各项条件,例如买卖合约的买方应该用现金或支票来支付价金等条件。
交易条件条款通常会约定标的物的「交付顺序」,例如价金应于买卖标的物给付之时点同时给付,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一方当事人要先给付标的物,他方当事人才有给付的义务,这在中华民国的法律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下面这个例子就是要求仪器出租人要先交付仪器给承租人后,承租人才开始按月产生交付租金的义务。
Monthly Lease Payments are due and payable& on the 1st day of each and every month commencing on the first full month after delivery of the Leased Equipment.
承租人应于租赁物交付后,每月一日给付该月月租。
& due and payable
"due and payable"是英文合约中常见用来表示「债务到期」的语词,目的在强调债务不仅是「发生」,而且已经到了「应该履行」(enforceable)的时点。"due and payable"和前面说过的"terms and conditions"一样,通常会把两个字连在一起使用,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另外有的合约会用"immediately due and payable"或"immediately payable"来代替。
「付款工具」也是交易标的条款所要约定的重点,例如一般小额买卖合约可能用现金交付最方便,金额过大时可能就约定用票据支付,至于国际海运的交易则常出现利用信用状(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的情形。
The Buyer shall pay the Price by delivering a negotiable check& in the amount of One Million NT Dollars (NT$1,000,000) issued by Bank of Taiwan to the Seller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
买受人应以由台湾银行所开立,面额新台币壹佰万元(NT$1,000,000)之可转让支票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价金支付形式与内容皆须符合出卖人之要求。
& negotiable check
"negotiable"在票据法上代表「可因背书或交付移转」的意思,其中「背书」是记名票据的转让要件,无记名票据则可简单地用「交付」来转让。因此"negotiable instruments"就是中文所说的「票据」,"negotiable check"就是「可转让支票」(即无记名支票或未有「禁止转让背书」记载的记名支票)。
&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
这个条款把票据的内容分为"form"和"substance"两个部份,"form"指的是票据的「形式」内容,例如要用本票还是支票来支付价金、要不要指定受款人等;而"substance"指的是票据的「实体」内容,例如票据上的所记载的发票人是谁、金额多少等问题。
根据中华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有几项所谓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这几项记载,根本就不会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这些事项包括发票人的签名、表明为「支票」之文字(学理上叫做「票据文句」)、支票金额、付款人商号、表明付款人将无条件支付票款、发票年月日及付款地等。另外支票还有两个「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受款人与发票地,没有记载的话也没有关系,只是法律上直接以执票人为受款人,以发票人住所为发票地而已。除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外,只要不违反票据法的规定,当事人当然还可以依照双方的约定,记载其它的事项,法律上称为「得记载事项」。
在上面所举的范例当中,当事人双方指定了票据种类(可转让支票)、票据金额(美金壹佰万元)、发票人(台湾银行)几个重要的事项,原本依照中华民国法律,只要买受人再满足付款人商号、表明无条件支付票款、发票年月日及付款地的记载等几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后,就应该符合票据法上的要件,合法完成给付价金的义务了,但是出卖人为更进一步保障自己的权益,又加上"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的字样,于是买受人还得听从出卖人的指示,记载出卖人所希望记载的其它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或得记载事项,在形式上与与实体上都要符合出卖人的要求,才算完全依约履行了给付价金美金一百万元的义务。
除了「标的物交付顺序」与「付款工具」是所有合约几乎都会记载的交易条件条款以外,依合约的特定性质与目的,当然还会出现很多各式各样的交易条件约定,但由于牵涉范围太广,且内容缺乏一致性,不适合在此处介绍,故作者拟于本书之后续-「进阶篇」中,再作详细的分类与整理。
捌 保证条款与承诺条款(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Covenants)
所谓「保证条款」(Representations; Warranties),系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针对过去曾经发生或现在存在,可能影响合约效力的一些「事实」,保证为确实不虚假的条款。常见者例如公司作为当事人所订立的合约,为确实保障双方权益,常常以此类条款保证公司成立的合法性、公司具备完整的权利能力(即法律上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该订约行为曾经过公司内部合法程序决议等等事项。
至于「承诺条款」(Covenants),则是指当事人对于未来的事情承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例如A公司将自己旗下的造纸业资产与股份全数出售给B公司,B公司为了保障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与经济利益,可能会要求A公司承诺在这些股份与资产出售后,将不再经营相同的造纸事业,或购入其它造纸业的股份,这种所谓的「不竞业」义务的约定,就是A公司的一个"Covenant"。
虽然在学理上可以将"Representation"、"Warranty"和"Covenant"做以上的区别,但是在英文合约的实际撰写上,常常把它们放在同一个条款,而统称为"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或是"Covenants and Warranties"。下面为了清楚起见,还是用两个例子分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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